国家局部署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

时间:2020-05-13   访问量:2358

2010年11月,国家局组织湖北、湖南、黑龙江、江苏、浙江、江西、重庆、宁波8省市作为首批试点地区,开展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工作。随后,内蒙古、陕西、甘肃、云南、安徽、宁夏、广西7个省(区)也相继自行开展试点工作。至2011年底,评价试点范围已覆盖15个省(区、市)、64个地级市、385个县。在试点地区,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责任落实,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得到加强,主要表现在: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和议事日程,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,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,进行逐级考核;落实了监管组织机构、人员编制、执法经费和药品安全政府责任追究制度;地方政府加强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,加快监管能力提升,监管工作制度更加完善,监管工作程序更加规范,药品安全省级厅(局)际联席会议制度得到健全,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增强,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。

 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,2012年12月,国家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试行评价工作,从资源保障状况、药品监管状况、安全绩效情况三个方面对各地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行评价。

  国家局日前召开专题视频会议,对2012年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进行了部署。会议要求各地对评价工作要有长期安排,不断建立健全评价工作机制,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,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体系,合理运用评价结果,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杠杆作用,形成促进各方责任落实的良好机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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